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障群众利益

  据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将在年底前后推出,事实上发达国家早在很多年前就已经推出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那么存款保险制度是如何维护储户利益的呢?

  现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有70余个,既有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也有乍得、乌干达等极度贫穷的非洲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最重要的目标是通过市场方式实现金融稳定的功能,保护储户利益。对破产的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清偿其债务,支付储户被保险的存款金额,或者协助其他金融机构收购破产机构,帮助储户的存款安全转移到新的机构。存款保险机构提供了一种市场化的救助机制,缓解流动性压力,起到最后贷款人的功能。相对来讲,隐性存款保险则很难保持长期持续性。例如在上世纪90年代日本受泡沫经济的影响,多家金融机构倒闭,使得日本政府的隐性存款保险超出了其财力范围。当银行机构发生问题时,显性存款保险公司将会迅速介入,确定这家机构是否关闭、怎样关闭以及关闭之后的存款赔付等问题。存款保险可以运用一整套风险处置工具和方式,实现处置成本的最小化。

  此外存款保险还具有风险管控职能。通过采取早期纠正等措施,积极防范和化解风险。存款保险公司为了减少事后赔付,有动力和激励机制主动监管银行的风险状况并采取积极的行为。例如加拿大的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对其保险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以评估存款保险的费率是否适当。再如,阿根廷的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重组过程中可以提供资本和信贷支持。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其银行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一员,特别在对问题银行的处置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可以对问题银行采取通报情况、中止其存款保险资格等风险管控措施,以降低存款保险的赔付,并解决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问题银行的处置权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功运作的经验,当一家银行要倒闭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担当清算人,最大限度地为被清算机构的债权人争取权益。这方面我国即将成立的存款保险公司可以加以借鉴,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储户利益。10月24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北京签署了《关于合作、技援和跨境处置的谅解备忘录》,旨在加强双方在金融服务、存款人保护、跨境金融机构处置、危机管理和全球金融稳定政策领域的信息共享、对话交流与政策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