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双鸭山失业保险条例简介

  据了解,双鸭山失业保险条例不仅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还规定了失业金的领取条件和领取的标准。其中,本市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金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来发放的。下面是详情介绍。

  适用范围

  1、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2、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未雇工个体工商户及城镇其他从业劳动者,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3、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金领取的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按双鸭山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双鸭山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双鸭山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