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扬州工伤保险的待遇情况介绍

  参加扬州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发生工伤后,具体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呢,具体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及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这三种状况下的待遇水平。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于每年7月1日调整。

  (一)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按比例调整的方法。调整比例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40%、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增长幅度的3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的30%三者之和,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平均缴费基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负数时,用0替代计算。

  1、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五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扬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