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大学生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完整流程

  在校大学生参保按在校学年缴费,每年9月1日-9月30日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各高校于9月3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在校期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截止日期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范围

  驻我市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含外籍留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应参加我市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执行我市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二、参保缴费时间

  在校大学生参保按在校学年缴费,每年9月1日-9月30日由所在高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各高校于9月3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在校期间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超过规定缴费截止日期的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缴费标准

  在校大学生参保每人每年缴费40元(其中15元用于普通门诊统筹,10元用于门诊大病和住院统筹,15元用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低保或重度残疾(残疾等级限一、二级)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财政全部负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由个人负担,标准为每人每年15元。

  四、低保重残大学生的身份确认

  低保或重度残疾(残疾等级限一、二级)的大学生凭相关材料,由各高校统一确认身份,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五、转学、退学、休学等特殊情况如何办理

  在校大学生在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各高校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登记并按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大学生学籍终止后,医疗保险关系自行中断,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

  在缴费学年内(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七、就医结算执行哪些目录

  参保大学生就医按照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和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八、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大病和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九、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燕山大学医院是我校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燕山大学医院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管理规定全面负责参保大学生门诊医疗服务和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各高校当年实际参保缴费大学生人数,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个人缴费和人均财政补助中分别提取15元)拨付给各高校医务室,实行定额包干使用的管理办法。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保障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大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校医院门诊就医所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个人负担5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参保大学生经校医院转诊或急诊直接到校外其它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门诊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为每位参保大学生支付的门诊费用每年累计不超过200元。

  参保大学生未经校医院转诊或不属于急诊疾病范畴自行到校外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