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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焦点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

  10大焦点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政策,自中央发文决定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养老金“双轨制”破冰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今后如何养老?如何缴费?待遇是否降低?下面,本文就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逐一进行解读。

  焦点1:此次改革的参保范围是哪些人?

  此次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规定继续发给离休费。

  焦点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怎么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缴费实行“3倍封顶、60%托底”政策,即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焦点3:改革(2014年10月1日)前后不同人群的基本养老金待遇怎么计发?

  基本养老金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10.1-2015.12.31)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1.1-2016.12.31。)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1.1-2024.9.30。)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举例:假设1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980年10月参加工作,2015年10月退休,以新办法计算出来的退休待遇为4000元,以老办法计算出来的退休待遇为3500元。

  那么,他退休第一年的最终退休金待遇为3500+(4000-3500)*10%=3550元;退休第二年的最终退休金待遇为3500+(4000-3500)*20%=36000元……退休第10年的最终退休金待遇为3500+(4000-3500)*100%=4000元。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经+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础养老经=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各地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待下发),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事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其中,过渡系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视同缴费指数由各省级地区统一确定。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焦点4: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具体分两种情况: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均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

  焦点5:此次改革启动后,原养老保险试点单位编制内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怎么算?

  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本省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政策衔接问题。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已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等与试点有关的政策衔接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焦点6: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怎么领?

  计算公式:参保人员退休时可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个人账户存储额÷计发月数

  以某位60岁退休的人员为例,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代表60岁时自己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份,退休后每个月可以领取一份。139个月之后,理论上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被领光了,但国家会为此兜底,继续支付。

  焦点7:参保人员账户储存额可提前支取吗?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焦点8:职业年金怎么建立?

  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其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连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焦点9:工作人员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如何管理?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焦点10:工作人员领取职业年金的方式有哪些?

  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将职业年金存储额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亦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另外,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