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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政策十问十答

  上海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最新政策十问十答,节前很多HR朋友收到了市社保中心寄送的《关于贯彻落实相关事项的通知》,但不少人对其中一些事项不甚明了,小编在此对大家关心的问题统一作答。

  Q:为什么要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A:为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市工伤保险费率原不分行业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与国家“细化分类”、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总体要求不相一致,且浮动费率的档次和幅度也与国家不尽一致。因此,按照两部文件要求,为更好地确保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Q: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一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统一基础费率调整为行业差别费率,强化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相对应的雇主责任;

  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用人单位费率向上浮动调整为向上或向下浮动,更好地体现了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Q: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

  A: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市场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为一类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类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则为八类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类别。

  Q:如何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A: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从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率。

  Q: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多少?

  A: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Q:用人单位2015年10月1日后已按原政策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如何清算?

  A:考虑到政策调整的时间较紧,为方便经办操作和政策平稳衔接,《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别按一至八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0.2%、0.32%、0.56%、0.72%、0.88%、1.04%、1.28%、1.52%进行调整结算。

  Q: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应当上浮或下浮?

  A:1。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至120%;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至150%;

  3、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至80%;

  4、《管理办法》实施后连续五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两档至50%;

  注:用人单位在考核年度内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等情形之一的,费率不得下浮两档。

  5、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在其达标或获得称号后的三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200%时,给予下浮一档考核。

  Q:如何计算用人单位2015年工伤保险支缴率?

  A:用人单位2015年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2015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其中:2015年1月至9月按用人单位的基础费率0.5%计算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015年10月至12月按用人单位的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人单位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计算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Q: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谁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A:考虑到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具有安全生产培训和工伤预防的责任,因此,《管理办法》明确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Q: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从什么时间调整?

  A: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即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浮动费率每年从4月1日起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