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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期的三大问题详解

  关于医疗期的三大问题详解,从法律规定及企业管理上说,医疗期标准主要包括医疗期期限及计算方法、医疗期延长等方面。

  一、什么叫做医疗期?医疗期内是否绝对不能解除?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其实这一定义并不完整,这里的不得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双方协商解除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也即是说,医疗期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解雇保护的期间,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不因伤病接受治疗导致失去工作。

  《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主要有第40条和第42条的规定,主要是明确企业对医疗期内的员工不得进行非过错性解除(该法第40条)和经济性裁员(该法第41条)。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处于医疗期内的员工,并非企业绝对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只是明确了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并没有规定企业不可以进行过错性解除(第39条)和协商解除(第36条)。所以,对于医疗期内的员工,企业可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存在严重违纪、存在严重过错的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也可以与其进行沟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协商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对于医疗期的计算,在实务中,员工如果连续休医疗期,则连续计算医疗期直至期满,自然不会存在问题。但更多的时候,员工断断续续会产生一些病假,此种情形应如何计算医疗期呢?如果间断休医疗期,则可累计计算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具体计算办法,可按劳动部《关于贯彻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执行,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需要指出的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期限及计算方法有具体的规定,需要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期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三、医疗期延长

  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的医疗期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还是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态度,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