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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常见问题

  1、什么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L1995]6号)第3条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一定规则,记录每一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养老金储备的专门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退休后,计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用于记录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转记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个人账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编号、工作单位变更情况、社会保险关系变更情况、视同缴费年限、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年限、建户人、建户时间等。

  (2)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等。

  2、个人账户从何时开始建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3、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如何办?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l%记账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1997年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4、复员、转业军人的个人账户怎样建立?

  (1)从企业参军带工资服役的战士,以实发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和个人按现行比例共同缴纳,建立个人账户。复员回原单位上班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与服役期间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合并计算。复员后安置到其他单位上班的,服役期间的缴费年限与个人账户可随之转移。复员后安置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在部队提干的,原单位与个人不再缴纳养老费,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一次性支取,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结。

  (2)从学校或社会上参军入伍的战士,服役期满回原籍安置到企业上班的,从上班之月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役期间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的计算:1996年1月前参军的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后参军的从参军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3)部队转业干部安置到企业工作的,从到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缴纳养老保险费。1996年1月前参军的,从1996年1月建立个人账户;1996年1月后参军的从参军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标准按高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平均水平的l0%计入。如在当战士期间已有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可合并计入。

  5、职工流动时个人账户如何转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进一步明确职工流动按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础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①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人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②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其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2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3)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利息,由调入地区按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中断工作和缴费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18条、第25条、第29条规定,职工中断工作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由于各种原因在一段时间暂时停止工作之后又重新工作的。对于这种类型,职工在中断工作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二种类型是职工退休,这时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其中余额部分仍继续计息),但支付情况按月发生,直至其死亡。

  第三种类型是职工永久性停止工作,即职工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这时,其个人账户予以封存。

  7、不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人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出现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8、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养老金的个人账户怎么办?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出现上述情况时,职工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封存其个人账户档案。

  9、职工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怎么办?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中支付。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职工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个人账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金(含以后年度调整增加部分)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10、个人账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支付?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生支付和支付情况变动:

  (1)职工离退休时;

  (2)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当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时,职工所在单位应首先填写《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表》和《职工增减变化情况表》等资料,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有关报表后,按规定支付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根据支付情况对个人账户进行相应调整。

  11、退休后个人账户可否一次性领取?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19条规定,参保职工退休后其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等部分。因此,个人账户养老金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只能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当职工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机构出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单》,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2、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继承?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按以下情况处理: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的其余部分,并人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处理完后,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13、职工被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辞职、辞退、除名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重新工作时再接续缴纳。职工中断工作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连续计息。职工因被判处有期徒刑、劳教、拘役或被企业开除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按规定继续计息。再就业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4、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后个人账户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调整或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移交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其中,1998年以前个人账户的建账时间,从行业按国家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起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并入个人账户的时间,原则上按地方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