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校(园)方责任保险与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1、保险标的不同

  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法律对第三者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学生本人的身体和生命。

  2、被保险人不同

  校(园)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学校,是法人,是可能对他人人身伤害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是可能遭受意外伤害的学生本人。

  3、适用原则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一般为不定额赔偿责任,保险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定额给付原则,赔偿金额是根据保单中规定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来计算给付的。

  4、赔偿依据不同

  校(园)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5、保险限额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涉及金额较高;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2015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6、保障功能不同

  学生投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并不能转嫁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生在获得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后,仍可依照《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不能转移学校风险;要转移学校风险需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