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盘点有关保险代理人最新政策制度

  盘点有关保险代理人最新政策制度,★4月下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从公布施行的13个条款看,此次保险法修正案重点主要集中在取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上。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修改前: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修改后: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保险销售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修改前: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修改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修改后的条款去掉了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这一项,意味着证书已不是入行门槛。

  第一百七十四条

  修改前: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将第一百七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和第二款

  第一款删除“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进一步佐证资格证书将不再存在,没有资格证书自然也就不存在所谓吊销。保险监管机构不颁发资格证书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合法资格,因此第二款也就没有必要继续保留。

  ★9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首推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意见》提及,本次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型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一大批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形成一个自主独立个人代理人群体。这对于目前市场上众多以服务保险中介和代理人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发展史,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他们为保险市场的开拓、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如今代理人在国内市场的地位也越来越显著,未来代理人群体将是保险行业不可或缺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