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年西藏生育保险新政“详”解读

  为解决我区生育保险存在的参保对象单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女职工生育没有享受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统一、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2015年10月5日,我区颁布实施了新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日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下发,为了让广大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更详细地了解《细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家对广大职工可能不理解的问题进行了“详”解读。

  No.1关于生育医疗费用的规定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及绝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No.2关于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的规定

  《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育之前、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治疗因生育引起的各种并发症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No.3生育津贴发放与产假的关系问题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产假期间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女性产假期间可享受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但产假与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因中断劳动时获得物质帮助和医疗服务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我们生育保险制度只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而不能规定休假时间,休假时间由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的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另行规定。

  目前,我区女职工产假仍按照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下发(试行)的通知》(藏计育字(1992)第6号)执行。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下一步,可能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进行调整。

  No.4关于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问题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由此可见女职工生育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的生育津贴等同于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工资。

  No.5关于公益性岗位员工生育保险问题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对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产假;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

  在生育产假期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生育期间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本人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生育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