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康宁终身保险责任有哪些?

  康宁终身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康宁定期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