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工伤保险为职工构筑安全“防火墙”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提出了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宗旨,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2011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更加明确地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工伤事故的发生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预防工伤事故的根本措施是杜绝人的违章行为,消除或控制设备、工具存在的隐患,提高设备、工具的本质安全性。工伤预防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技术规范、严格作息制度、加强环境保护、提供防护用品、经济杠杆激励8方面内容。

  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1月1日修订实施以后,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同时调整了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将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使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

  贺先生曾是荆州一家配件厂的职工,于2013年发生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企业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为贺先生月缴工伤保险费约17.2元,共计400元左右。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基金为贺先生支付了医疗费48868.32元,伙食补助费按每天15元计算合计975元;鉴定为伤残八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750元;2015年解除合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595元。

  事实证明,积极参与工伤保险,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自己构筑一张“安全网”。

  工伤保险小知识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包括劳动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两类。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