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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你会计算吗?

  职工养老保险你会计算吗?

  【案情摘要】

  朱小姐参加工作后每年都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寄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但是不明白个人账户到底是什么,不明白账单中的各项数据是怎么计算的,也不明白退休时如何享受。为此,她咨询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

  【处理结果】

  工作人员向她作了详细解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它是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案例分析】

  本案例涉及四个核心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依法建立的。

  根据1999年1月22日发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四条关于“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的规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关于“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的规定,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广州市从2006年7月开始调整)。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后,该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十四条关于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上升到国家法律保障层面。

  二、国家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依照政策法规赋予的职责,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个社保年度末对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并打印对账单,发给参保人核对保存。个人账户对账单项目包括至上年度累计储存额、当年记账金额、记账比例、记账利率、至本年底累计储存额等。年度末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采用月积数法计算,即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

  三、个人账户计算公式:

  至本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上年度末个人账户储存额×(1+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记账额本金+本年度记账额利息。其中:

  本年度记账额利息=本年度记账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记账月积数=∑〔n月记账额×(12-n+1)〕

  (n为本年度各记账月份顺序号,且1≤n≤12)

  四、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

  当参保人退休时,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就是可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继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附:国务院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