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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相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由单位代扣代缴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月或因各种原因不再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身份的当月止。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年工改保留津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上年度缴费工资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年工改保留津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范围。

  (2)个人上年度缴费工资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其上年度缴费工资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超过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为当年的缴费基数。个人当年的缴费月数不足1年的,按各月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

  3、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个人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缴费基数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单位应根据工作人员上年度工资为其设立缴费工资台账,逐月进行登记,依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按核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5、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六)我省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含考试录用、公开招聘、组织调动、计划分配等),按到单位起薪之月应发月工资核定月缴费基数。当年度以后月份应发月工资有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标准执行。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

  (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为准。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缴费;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重新核定当年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退。

  (八)单位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可暂缓缴纳最长不超过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对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人社部令第20号等规定清缴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