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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为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解析

  行使代为求偿权的前提条件解析,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因保险标的损害而支付的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的追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源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法律强制性地转移给保险人,从来转化为保险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数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放弃行为无效。

  由于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该项权利具有依附性,第三人得对抗被保险人的事由仍然得对保险人主张。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或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协助其行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