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详解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及限制

  详解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及限制,保险代位求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通常保险人在如下情况下,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代位求偿权:

  1、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标的遭受保险损失,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因作为或不作为而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民事责任是以经济利益为特点,即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要由致害人给予补偿。所以,第三者应对其侵权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譬如,第三者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投保车辆的损失,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应对被保险人承担侵权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第三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第三者应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在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承运人的野蛮装卸,造成运输货物的损毁,根据运输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者不当得利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第三者盗窃行为,非法占有保险标的,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根据法律,如果案件破获,应当向第三者即窃贼进行追偿。

  4、其他依据法律规定,第三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共同海损的受益人对共同海损负有分摊损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