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人保车损险保额如何计算?保障项目有哪些?

  人保车损险,全称人保机动车辆损失险,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险产品。车损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人保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相关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车辆种类月折旧率

  9座以下客车0.60%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1.10%

  其他车辆0.90%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人保车损险保障项目:

  第一条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