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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能否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农村户能否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年限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工作年限。劳动关系、身份和工作年限须根据个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劳动合同书、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确定。

  一次性补缴是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超过46周岁,按年缴费至60周岁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不多,根据缴费和领取待遇之间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关系,政策允许参保人自愿选择是否一次性补缴,并享受政府补贴,政策规定允许补缴的年限为15-[61-(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年份-参保人出生年份)];

  问: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范围对象包括哪些?

  答:凡曾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现为广东省户籍;二是其与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问:办理一次性缴费的起始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年7月;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年11月;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年12月。例如:张三,1953年10月出生,他从1974年1月--1982年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他工作期间我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张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问:市直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目前未参加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统筹或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参保缴费的,现申请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应从何时开始?

  答:按茂办发【2003】23号文规定市直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从1998年7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问:办理一次性缴费年限是怎样确定的?

  答: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例如:李四(女),1950年10月出生(2000年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年12月—2005年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年12月—1992年12月已参保缴费,1993年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年1月—2000年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问:目前办理一次性缴费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

  答: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缴费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个人按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全市统一缴费基数不低于2139元、缴费比例为20%,即最低缴费为427.8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