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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

  成都市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按《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1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的自由职业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由各自独立承担,缴存基数为其上一年纳税平均收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72号),《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1号)相关规定,制定了《成都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执业资格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作为配套实施细则。

  缴存基数的确立

  个体工商、自由职业者的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且不得超过中心公布的当年缴存基数设立上限。

  缴存比例的确立

  个体工商、自由职业者其单位应缴部分和个人应缴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2%,不得高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