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产品责任险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江苏某生产升降机设备的A公司就其生产产品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期间,河北某家公司工作人员B在使用A公司出产的升降机从事作业时,由于升降机侧翻,不幸从15米多高处摔下,致使颅骨骨折、脑部损伤,花费治疗费用及各项费用30万余元。

  A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即派人对现场进行了查勘,对机器及现场均认真勘验,最后发现事故发生是属于明显的操作不当,给予拒赔。B向A公司索赔,A公司认为在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之前,自己不会赔偿。B于是委托律师为其代理。

  【代理情况】

  承办律师在听取了当事人B对现场发生情况口述后,又向A公司及保险公司进行了解。承办律师认为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既然法律规定保险人有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那么,原告就有权起诉保险公司并享有向保险公司请求直接赔偿的权利。于是,向当事人提出法律意见,随后B向法院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30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损害赔偿关系和保险赔偿关系。原告和A公司之间属民事侵权法律关系,而A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则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既非侵权责任人,原告也非合同当事人,保险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二、保险公司提出本起事故是原告操作不当引起的,不属于产品责任问题,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保险法》第五十条只是规定了保险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赔偿,而非规定第三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可以对保险人直接提出索赔。本案原告与A公司之间的《产品责任险保险条款》中没有约定第三人可以向保险人直接索赔。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原告违规操作所致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人)承担原告(第三人)损失30万元。

  【案例点评】

  虽然责任保险第三者不受合同的直接保障,可以间接享受合同约定的利益。责任保险发展的潮流是以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为目的,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也日渐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