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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提供服务,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有关规定》(锡房金(2005)24号)、《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锡房金(2012)8号),对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公积金中心根据与各家银行的合作关系,将公积金还贷业务分为以下两类: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已与公积金中心建立委托还贷关系银行的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甲类业务。

  甲类业务应从目前委托还贷和柜面还贷提取两种方式,逐步向委托还贷一种方式过渡。

  已经与公积金中心建立委托还贷业务关系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信银行、无锡农商行、江阴农商行及宜兴农商行。如增加新的委托还贷业务银行,公积金中心将在公共媒体及时公布。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未与公积金中心建立委托还贷关系银行的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乙类业务。

  乙类业务采用职工在公积金中心柜面办理公积金提取,并将提取的公积金到银行进行提前还贷的方式。

  二、甲类业务自2014年4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还贷,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房产权人的同户直系亲属作为其他还款人一并列入委托还贷的范围。委托还贷资金划转的顺序依次为借款人、配偶、同户直系亲属。有多名同户直系亲属的,按签约先后顺序划转资金;

  (二)委托人选择委托逐年还贷的,可任意选择月份委托公积金中心划转还贷资金。

  三、乙类业务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职工在每个工作日均可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乙类业务,办理时须携带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支取申请单、本人身份证、房产证、贷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

  (二)职工再次办理乙类业务的,须在银行进行提前还贷一年后;

  (三)乙类业务采用现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