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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解读

  一、关于“个人账户”

  文件关于“个人账户”一词,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国家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二、关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文件关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一词,国家有明确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个人帐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帐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

  三、我市关于“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历次调整

  (一)2009年,明确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健康体检,口腔镶复,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疫苗、流感疫苗等预防接种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健]字号保健药品和血糖检测仪、血压计、频谱治疗仪等医疗保健器械的费用。

  (二)2014年,建立了个人账户药店购药“家庭共享”模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可自愿使用个人账户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购药费用。同时,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专科诊室配制矫治功能眼镜、牙齿洁治、挂号、煎药等费用。

  (三)2016年,将院前急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市区内院前急救报销应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包括救护车现场出诊、院前处置、药品、救护车出车费、担架费等。

  四、相关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二)《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三)《哈尔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

  (四)《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哈劳社发〔2009〕55号)

  (五)《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哈人社发〔2014〕244号)

  (六)《关于将院前急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哈人社发〔2016〕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