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特殊情况下办理参保缴费的人员,按照缴费的不同时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一)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三)中断职工医保人员的待遇享受期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办理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人员,享受下列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一)住院待遇标准。按照不同筹资水平,将参保人员的待遇划分为学生儿童、成年居民高、中、低档四类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8万元,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统一为500元,一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含2次)的,不再设置起付线。

  (二)门诊特殊病待遇标准。按照不同筹资水平,将参保人员的待遇划分为学生儿童、成年居民高、中、低档四类标准,门特医疗费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合并计算。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或者发生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线。

  (三)门(急)诊待遇标准。在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在一、二级定点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含定点零售药店)就医发生符合报销规定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50%。门(急)诊待遇限定的二级医院是指开展公立医院改革的二级医院,具体名单以市医改办公布为准。

  (四)家庭病床待遇标准。报销比例按照城乡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全年累计不超过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