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丹东市关于调整工伤职工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丹人社发<2018>234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一)中的日伙食补助费的报销标准规定,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日伙食补助费,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日伙食补助费,调整为按每人每天16元计算。日伙食补助费的支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标准执行时间:2018年7月1日起。

  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丹东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