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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度上下限的通知

  公积金管〔2019〕3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锦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公积金管﹝2015﹞1号)文件的规定,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对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做如下调整:

  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15900元(5300×3=15900元)。

  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滨海新区为1300元;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为1120元。

  职工月缴存额上限:缴存比例为12%的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为3816元(15900×12%×2=3816元)。

  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松山新区、滨海新区为130(1300×5%×2=130元);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为112(1120×5%×2=112元)。

  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