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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8年度扬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扬人社〔2018〕34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批准(苏人社函〔2018〕564号),现将2018年度我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2018年7月1日起,参照本通知调整相关定期待遇。

  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一)伤残津贴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4元、224元、204元、191元。

  2、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不低于175元、16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生活护理费

  2017年扬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72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98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38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92元/月。已经高于上述标准的不予调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