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泰康健康百分百条款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1轻症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9.2重大疾病定义”。

  身故/高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10.9),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高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别注意事项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