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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规定的通知

  滨住金发〔2019〕39号

  中心各科室、县区管理部:

  为满足职工住房需求,适应形势新发展,对中心提取、贷款业务政策的隐患点进行深入分析,经中心研究,对提取、贷款政策以及有关业务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通知如下:

  一、贷款、提取政策方面

  1、取消现房抵押贷款。

  2、开展二手房组合贷款业务。职工在过户之前先申请商业银行贷款,再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价值以商业银行贷款确定的价值为准。

  3、主借款人因调离本市、死亡等原因账户封存的,可按冲还贷政策办理有关冲还贷业务,但不能办理公积金按年提取业务。

  4、借款人若住房公积金贷款出现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可按冲还贷政策办理有关冲还贷业务,但不能办理公积金按年提取业务。

  二、贷款、提取业务方面

  1、异地贷款范围及条件

  (1)夫妻双方一方在本地正常缴存公积金,另一方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以本地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一方为主借款人。

  (2)异地贷款的主借款人需提供异地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含)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

  2、异地购房提取增加要件材料: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职工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含)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

  3、二手房过户后满6个月(含)以上才能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三、此通知执行之前对已经受理、录入系统的贷款按原政策执行。

  四、此通知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与以前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请认真贯彻执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