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某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

  最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中指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居民可以在人社部门公布的定点医院就医。定点医院包括原城镇居民定点医院和经人社部门审查过的原新农合定点医院。

  具体医保住院费报销可分为两个方面。

  参保居民在本县市区定点医院住院就医,在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向医院住院处出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其他有效证件,以办理医保登记手续。城乡居民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均实行即时结算,即:出院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定点医院住院处直接报销,个人只承担个人应负担部分。

  参保居民需在其他县市区医院住院,应到参保缴费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非参保地就医手续。参保居民经批准到非参保地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未经批准在非参保地住院的,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参保居民先行自付10%费用后,再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在就诊医院直接报销。

  【相关政策】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维护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权益,根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社会保险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且与之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及服务协议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市社会保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二)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见附件)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四)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医疗机构内独立核算的机构或是其持有独立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分支医疗机构,应单独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