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期限及其停发情形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一)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1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3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24个月。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