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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关于调整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州公通〔2018〕23号

  各管理部(分厅)、各科室,各委托业务银行: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及《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18年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贵州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7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8〕10号)文件,2017年黔西南州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5945元,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6486.25。2018年单位在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16486.2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3956元(个人缴存额16486.25×12%+单位缴存额16486.25×12%)。

  二、缴存基数下限

  根据州人社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7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州人社通〔2017〕98号)文件提供的数据,2017年我州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为1680元/月,适用于兴义市(含城区);二类区为1570元/月,适用于兴仁县、安龙县;三类地区1470元/月,适用于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2018年,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分别为:一类区为1680元,二类区为1570元,三类地区147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一类区为168元,二类区为156元,三类地区146元。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事宜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必须与单位月缴存额按1:1比例配缴。职工月工资总额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内容为准。

  (二)此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三)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不得高于缴存基数上限,也不得低于缴存基数下限。请各管理部接此通知后,认真安排做好缴存基数上、下限调整相关工作。

  黔西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