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关于书面材料有效期的公告
为了保证广大缴存群众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能得到及时办理,现对各种书面材料有效期再次公告如下:
书面材料已载明有效期的,以标注的有效期为准;未载明有效期的,以下述有效期规定为准:
房屋套数证明有效期:2个月;
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异地缴存证明有效期:2个月;
示例:
如果书面材料出具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有效期为1个月,则有效日截至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15日起失效;有效期2个月,有效日截至2019年4月14日,2019年4月15日起失效。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