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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中关于书面材料有效期的公告

  为了保证广大缴存群众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能得到及时办理,现对各种书面材料有效期再次公告如下:

  书面材料已载明有效期的,以标注的有效期为准;未载明有效期的,以下述有效期规定为准:

  房屋套数证明有效期:2个月;

  征信报告有效期:1个月;

  异地缴存证明有效期:2个月;

  示例:

  如果书面材料出具日期为2019年2月15日,有效期为1个月,则有效日截至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15日起失效;有效期2个月,有效日截至2019年4月14日,2019年4月15日起失效。

  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