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长治关于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和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增强城乡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8〕99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普惠性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

  (二)激励约束有效原则。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城乡居民参保、多缴费、长缴费。

  (三)筹资权责清晰原则。保障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政府、集体和个人承担能力相适应,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通过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和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1、对全市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增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简称“高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下同)

  2、对长期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居民,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自2009年我市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下同)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费一年,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1元。(简称“年限基础养老金”下同)随本人养老金发放。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的缴费年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后的补缴年限均不作为计算年限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3、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自己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全市经济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养老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全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方案经由省人社部门提出统筹协调意见后,提请市委、市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县、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应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由省、市人社部门提出统筹协调意见后,提请当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三)落实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和最高缴费档次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和5000元,取消原来部分缴费档次,同时增加部分缴费档次。调整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200元、300元、500元、7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共10个档次。缴费档次实行个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今后的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状况,适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

  1、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执行如下最低标准:缴200元补贴35元、缴300元补贴40元、缴500元补贴60元、缴700元补贴80元、缴1000元补贴100元、缴1500元补贴140元、缴2000元补贴180元、缴3000元补贴220元、缴4000元补贴260元、缴5000元补贴300元。

  2、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3、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和资助。

  (五)特殊群体缴费档次及补贴办法

  根据《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财政局长治市扶贫开发中心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发〔2018〕53号)文件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贫困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并由各县、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贫困人员和缴费困难群体自主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六)鼓励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为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综合待遇,减轻参保人员去世后家庭丧葬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鼓励各县、区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各县、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综合考虑平衡周边区域丧葬补助金水平,自主确定补助标准。由各县、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拟请当地党委、政府确定,并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县、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

  (七)资金来源

  1、省政府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区补助部分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县、区补助部分由省与市、县(区)财政各负担50%,市、县(区)两级政府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渠道不变。

  2、增发的高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年限基础养老金以及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全额负担。

  3、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入口补)执行如下标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市人民政府对参保人个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5元的缴费补贴。县、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标准为:缴200元补贴20元、缴300元补贴25元、缴500元补贴45元、缴700元补贴65元、缴1000元补贴85元、缴1500元补贴125元、缴2000元补贴165元、缴3000元补贴205元、缴4000元补贴245元、缴5000元补贴285元。

  4、各县、区要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八)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惠民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好各项财政补助、补贴标准测算和调整工作,做好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经办服务等工作。

  (三)搞好政策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准确解读政策,切实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宣传到位。同时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参保居民形成合理的预期。

  各县区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备案。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长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治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