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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按照住建部《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落实“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建金服函〔2018〕49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合规性清查的通知》(云建金〔2018〕48号)精神,现对我州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修缮贷款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红房资〔2015〕48号)第五条“推行修缮贷款政策”及《关于印发〈红河州住房公积金住房修缮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红房资〔2015〕49号)文件同时废止。6月15日起不再受理修缮贷款申请,已受理的按原规定审批办结。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职工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允许申请贷款”政策调整为“职工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允许申请贷款”。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暂停执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二)暂停执行家庭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提取;

  (三)调整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条件,由单位负责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职工向异地转入中心(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销户提取。

  上述政策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