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国寿大瑞鑫2015版条款

  “大瑞鑫”由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和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两款产品组合而成,同时可选择投保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国寿鑫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和国寿附加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A款、B款、C款、D款、E款),真正实现集子女教育、自身养老、理财规划、健康保障与意外保障五大功能于一身。

  据了解,中国人寿曾于2008年推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组合计划,并在2013年进行升级。2015年再次升级的“瑞鑫(典藏版)”,其主险依然采取定期生存返还的设计,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一年一返”,即在被保险人生存的前提下,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起至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自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84岁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当被保险人健康生存至85岁时,还将一次性获得3.5倍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晚年的幸福生活锦上添花。

  值得一提的是,“瑞鑫(典藏版)”将承保病种由原来的40种重大疾病,升级至保障“50种重大疾病+10种特定疾病”,令客户享有更丰富的疾病保障,彰显保险的保障本质功能。

  【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典藏版)利益条款】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5%给付祝寿金。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105%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典藏版)利益条款】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50%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典藏版)利益条款】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或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