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深圳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附件4);

  (二)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四)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分娩的提供);

  (六)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

  (三)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机构代码证。

  符合《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由职工本人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材料;

  (二)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