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乌审旗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企业: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根据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1号)文件要求,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以下简称“企业稳岗返还”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稳岗返还
(一)对象范围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享受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管理运行规范且财务制度健全;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企业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1%以内);
裁员率=上年度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100%。
(4)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和失信企业。
(二)返还标准
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去产能企业,企业稳岗返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
(三)其他要求
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审核程序继续执行《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240号)有关规定。
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
(一)对象范围
(1)符合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2)2018年度以来处于停产、半停产且恢复生产经营有望的企业;
(3)吸纳就业人数较多企业(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上);
(4)已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5)失业保险稳岗工作领导小组的其它有关要求。
(二)返还标准
对经申请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给予一定返还资金,具体按以下方式计算:1475元(即鄂尔多斯市2018年平均每人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企业2018年底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个月。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
(三)发放方式和实施时间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乌审旗就业服务局提出认定申请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提供所需申报资料,由我局集中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落实相关政策。
联系人:邬俊燕
联系电话:7220232或15804801528
乌审旗就业服务局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