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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

  菏政发〔20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要求,经2019年3月12日第5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扩大就业

  1、降低企业成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延续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3个月以上、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牵头负责)进一步降低进出口企业成本,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市商务局、市税务局、菏泽海关牵头负责)

  2、加大援企稳岗政策返还力度。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3、鼓励企业吸纳就业。2019年12月31日前,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登记失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支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2019年1月1日起,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扩大到五项社会保险,增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牵头负责)

  4、构建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牵头负责)

  二、强化政策措施,鼓励全民创业

  5、升级创业环境。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在不违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培育更多充满活力、持续稳定经营的市场主体,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实现创新、创业、就业良性循环。(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2019年起,市政府每年继续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6、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激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

  7、提升创业载体孵化能力。支持科技孵化载体建设,打造“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鼓励各县区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按照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创业孵化载体最长3年奖补。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免费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经营场地。(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落实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2019年12月31日前,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按规定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2019年起,降低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门槛,取消社会保险费缴费时限要求。推动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信息共享,扩大创业补贴受益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

  9、继续实施“归雁兴菏”行动。完善建设一批高标准返乡创业园区,引导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建设各类创业示范平台,支持各类返乡人员成功创业。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返乡下乡创业,建立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的信息库,对返乡创业服务站开展活动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退役军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招商服务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支持各类群体创业。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引导鼓励大学生创业,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扩大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将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定期举办创业大赛,组织开展“菏泽市市长创业奖”“菏泽市优秀返乡创业服务站”“菏泽市十大大学生创业之星”“菏泽市十大归雁之星”“十大创业导师”“创业齐鲁训练营”等创业典型评选活动,营造浓厚的创业氛围。奖励资金由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三、广泛开展培训,助推就业创业

  11、积极开展企业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支持,人均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生产经营出现较严重亏损的、连续3个月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或有20%以上职工处于待岗状态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将5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纳入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12、大力加强失业人员培训。鼓励市内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承担政府开展的失业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13、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大学作用,加大对“双创”活动的技能支撑,鼓励建设“互联网+”创业培训平台,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开展大学生创业能力提升行动,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等在校期间开展“试创业”实践,将其纳入创业培训政策支持范围。积极开展“创业菏泽训练营活动”,实施中小微企业培训规划,对返乡创业带头人、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每年分批次培训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四、聚焦重点群体,精准帮扶就业

  14、加大失业人员就业帮扶力度。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2倍,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通过综合施策,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成长成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将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实施青年见习计划,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由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周岁失业青年。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6个月。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牵头负责)规范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加大对“求职贷”“培训贷”等侵害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行为打击力度。(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16、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动员各类市场主体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加强对农民工的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农民工留在当地、稳定就业。开展清理欠薪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压实工作责任,保障就业创业

  17、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对真抓实干、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激励;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效果差、就业创业资金管理使用问题突出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压实部门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协调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级要充分发挥就业监测制度作用,强化底线思维,密切关注外部发展环境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及用工情况,建立重点城市、重点企业、重点群体就业监测制度,完善工作预案,提高风险应对能力。对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停工、减时降薪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服务。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利用平面、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通过经验交流、案例推广等形式,大力宣传报道就业创业方面涌现出的先进企业、优秀典型代表,在全社会倡树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格局。(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日内发布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