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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做好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做好我市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新增岗位社保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享受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

  (一)由市工信部门提供主导产业企业名单,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该名单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的;

  (二)在南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

  (三)开发出新增就业岗位的。

  新增就业岗位是指与基准月相比较,企业每月净增加的,并由企业与在净增加岗位上的新增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岗位;

  基准月应每年调整一次,以上年度的12月作为基准月。

  二、补贴标准、方式

  (一)补贴标准:以基准月企业在岗职工数为依据,每新增1个就业岗位,按该企业为其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补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月人均额度为基数给予补贴,不包括新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二)补贴方式:实行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申请和补贴。新增岗位数量和人均实际缴费额度分月进行核算。

  (三)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并已享受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

  2、新增就业人员花名册(初次申请时,企业需提供与新增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现场校核)。

  (二)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定,填写《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申请表》中的相关内容后,将申请材料交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三)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审批,并将补贴资金汇总表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

  (四)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到申请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有关要求

  各级经办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落实公示制度,通过核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方式,与财政部门共同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并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规定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应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人员人数、具体金额或标准等信息。

  对以冒领、虚报等手段骗取新增岗位社保补贴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协助骗取补贴资金的工作人员,除追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申请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属地管理原则,属各县辖区内的企业,由各县参照本通知,负责受理、审核、发放工作。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