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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政策的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

  (一)继续支持改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为了改善自住住房,在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一个月以后,可以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我市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执行。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5年调整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的5年。

  (三)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只要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无论户籍在不在我市,都可以向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与组合贷款资金由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负责筹集。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组合贷款执行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按照政府文件享受优惠政策的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利息差,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按年进行补贴。

  (四)进一步完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二手房使用年限在1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20年以上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二手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土地使用剩余年限。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五)规范购买法院拍卖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提供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户口、婚姻、收入证明外,还需提供法院拍卖文书、法院出具的购房首付款凭证,贷款资金必须打入房屋拍卖法院账户。

  (六)总部不在我市的单位其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可以参照总部所在地城市的标准执行。为规范管理,不再受理单位职工个人补充缴存住房公积金。

  (七)鼓励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本次还款以后年度继续以提前还款条件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八)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方式。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区新增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不再委托贷款银行管理,而采取委托芜湖市惠居住房金融有限公司专户集中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各县及市区原楼盘继续委托贷款银行管理。

  (九)加大对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打击力度。

  1、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时或资金支付前被发现的,没收虚假材料,并取消缴存人2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

  2、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资金支付后被发现的,责令其限期退回。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回的,不通报到所在单位,仅作冻结其2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的处理;不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主动退回,又由其所在单位督促仍不退回的,2年冻结到期后,再冻结其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资格,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通报到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还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将其骗取套取行为纳入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