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办理退休需要档案吗?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操作工岗位或个人存档人员满50周岁,女性管理岗位人员满55周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市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需要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的,可以办理后延退休。后延退休应按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年龄按周岁计算。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

  灵活就业或失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其保管档案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存档机构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退休。

  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为参保人员申报退休时,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参保人员历年缴费情况单;

  (三)本人档案;

  (四)提前退休人员还应提供当年度提前退休审核结论或审核表原件;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审核人员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养老保险业务专用章,核发《天津市企业职工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