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又称“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医疗补助费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指定医院就医,可以补助其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6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75%;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其医疗费补助比例为80%;累计医疗补助金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医疗补助费案例: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助金外,是否应该支付劳动者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但必须按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相同的规定,除按规定支付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