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关于印发《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型个人账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采用统账结合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立个人账户。

  第二条家庭型个人账户是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累计到一定额度后,超出部分允许其近亲属在一定范围内互济共用。

  第三条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配合做好实施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授权人”)及其被授权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被授权人”)。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均应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

  离休、建国前老工人、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等医疗费用由财政列支的特殊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在4000元以上部分可授权近亲属使用。

  第六条被授权人个人账户余额支付当前结算的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后,不足部分可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被授权人无个人账户的,就医时发生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可直接使用授权人的个人账户余额支付。

  第七条被授权人接受授权绑定后,须使用本人(被授权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在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及本市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

  第三章组织实施及办理

  第八条授权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授权或解除授权绑定:

  (一)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

  (二)医保自助服务终端

  (三)医保移动客户端(医保手机APP)

  第九条授权人在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办理授权绑定操作,须验证登录后,填报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信息并确认相互关系,授权绑定成功后通过登记的移动电话发送短信至授权人确认。

  第十条授权人在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镇街劳保所、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自助服务终端办理授权绑定操作,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或身份证办理,填报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信息并确认相互关系,授权绑定成功后通过登记的移动电话发送短信至授权人确认。

  第十一条授权人在医保移动客户端(医保手机APP功能实现后)办理授权绑定操作,须验证确认后,填报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信息并确认相互关系,授权绑定成功后通过登记的移动电话发送短信至授权人确认。

  第十二条授权人解除授权,经以上三种途径提供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检索绑定信息,解除授权绑定。办理成功后通过登记的移动电话发送短信至授权人确认。

  第四章业务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为保障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家庭型个人账户的医保待遇,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均应正常参保缴费,确保医保待遇状态正常。

  第十四条授权人按规定如实确认与被授权人关系,对授权关系真实性负有相应责任,并承诺家庭型个人账户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时应做好“人证卡”核对工作,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就医时均应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就诊,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医保信息系统中应准确保存授权人的授权信息,准确记录被授权人的就诊、购药信息及授权人家庭型个人账户支付的关联信息。定点医药机构应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准确记录被授权人的就诊、购药信息。

  第十七条做好家庭型个人账户的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财务制度。定点医药机构按基金的实际支出类别报送结算报表。市医疗社会保险管理处按基金类别核拨费用,做好财务核算工作。

  第五章违规责任及处理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违反本规定授权给不符合条件人员使用家庭型个人账户,利用家庭型个人账户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造成医保基金流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在实行家庭型个人账户的医保服务中违反本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责令追回流失基金外,还须按医疗服务协议处以违约金。

  第二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违反本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除责令追回流失的基金外,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并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近亲属家庭成员指授权人的子女、配偶及双方父母。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