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精神,为落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闽医保〔2019〕118号),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第三条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第四条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

  1、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

  3、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

  4、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

  5、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6、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第五条参保职工可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在网上公共服务平台或医保经办窗口申请设立(变更、取消)家庭共济账户,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签署家庭关系声明书,建立共济关系。家庭成员之间只能设立一个家庭共济账户。

  第六条个人账户资金先于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使用。家庭共济账户涉及多个个人账户的,应指定家庭共济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的先后顺序。

  第七条家庭共济账户的结转、计息、继承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调离工作岗位等原因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其家庭共济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归并到个人账户。

  第八条省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状况,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家庭共济账户的资金起划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如发现参保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违规使用家庭共济账户的,追回医保基金并追究相关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等单位利用家庭共济账户进行违规行为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家庭共济账户信息平台由省级统一建设,各统筹区配合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各统筹区之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