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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关于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容缺受理业务的通知

  南金规〔2019〕1号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8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推进“一事通办”利企便民改革,管理中心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家庭成员患重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实行容缺受理。具体事项如下:

  一、贷款业务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包括:

  (一)婚姻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

  (二)户口簿、户籍证明;

  (三)其他商业贷款合同及还款明细。

  二、家庭成员患重疾病提取业务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包括:

  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等患者与缴存职工亲属关系的材料。

  三、各业务受理部门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并要求申请人填写《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1、2)。

  四、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业务受理部门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五、申请人可以通过邮政寄递或受理部门认可的其他送达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材料寄送到业务受理部门的费用由业务申请人承担,材料返还寄送费用由管理中心承担。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各业务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六、若未能按时补齐所缺材料导致贷款或提取业务审批超过限时办结时限,业务受理部门有权终止该笔业务的办理,并出具《容缺受理终止办理通知单》(见附件3、4)书面通知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七、容缺受理业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01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