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社保编号和社保卡号

  (1)社保编号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社保卡号

  据了解,新版的社保卡号一般都采用身份证号,信息可以共享,但不太可能相互取代。

  社保局相关人士介绍,社保卡上的号码就是本人的身份证号码,而登记表上的号码是为了方便管理而设置的系统编号,是参保人在社保系统的唯一标识,部分人的个人社保编号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这对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优惠待遇均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