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二)公积金账户转移。
所有新组建单位均需牵头负责统一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申请将各整合并入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调入新单位账户。其中,需办理缴存登记及开户手续的单位,可在办理上述业务时,一并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1、账户转移要件
请各新组建单位填报完整的《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以下简称《转移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该表样可在中心网站下载或中心服务大厅对公专柜领取。《转移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⑴组建后保持原名称不变的单位,可继续沿用该单位原住房公积金账户,只需将其他整合并入单位填入《转移申请表》,统一调至重新组建单位原账户;
⑵其他新组建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后设立新的公积金账户,需将所有整合单位填入《转移申请表》,全部调入新组建单位新账户;
⑶由其他非本次涉改单位调入新组建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按原业务流程办理。
2、办理流程
⑴新组建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到省直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对公业务专柜递交《转移申请书》;
⑵请公积金经办人自备U盘,由公积金经办专柜受理人员为新单位提供电子版的各整合并入单位原职工账户明细表,用以核对调入信息;
⑶请新单位于递交《转移申请表》10个工作日后,自备U盘到公积金经办专柜拷贝各整合并入单位原职工调入明细表;
⑷请新组建单位在首次按月汇缴公积金前,将调出前与调入后的职工账户信息逐一核对,发现不符的及时反馈处理;全部调入信息准确无误的,则填写《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职工住房公积金调入确认单》(以下简称《调入确认单》,附件2)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该表样式可在中心网站下载或省直中心服务大厅一楼对公业务专柜领取。
(三)新组建单位汇缴公积金。
公积金经办人在首次办理新组建单位公积金汇缴业务时,将填写完整的《调入确认单》连同当月的《公积金汇(补)缴书》,一同交至省直中心公积金经办人员。2018年8月份之后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新组建单位统一汇缴。新单位在对职工调入信息确认无误并填写《调入确认单》后,应按时办理按月汇缴公积金业务。
三、有关要求
省直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等工作,关系到广大省直职工的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职,新老单位相互协作,有效衔接,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若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省直中心沟通。
省直中心联系电话:23493807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