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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提取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要求,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出以下调整:

  一、取消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停止受理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

  三、本通知自2018年6月27日起执行。

  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