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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2016社保新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艰苦津贴标准调整

  我州县市在职人员艰苦地区边远津贴标准按照不同地区类别和职务岗位拉开差距,分别调整为:二类区每月265元至495元,人均290元;三类区每月450元至840元,人均480元;四类区每月755元至1500元,人均800元。目前,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工作已圆满完成,47501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进行了调整,月增资387万元,人均月增资81.5元。此次调整后,艰苦地区边远津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社保知识】

  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为解决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因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属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无法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应按照灵活就业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按照灵活就业所在地的相关要求,向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灵活就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本地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

  二、在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符合条件并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应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相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灵活就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经审核后,由社会保险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将补贴资金发给申请人。

  三、在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就业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彼此认可按规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政策规定给予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凡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虚假灵活就业证明或不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出现虚报冒领等问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此通知发布之前,在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从事灵活就业,并已享受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仍按原补贴办法执行。此通知发布之后,社会保险缴纳地与就业所在地分属自治区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按此通知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请及时反馈。